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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尚岩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甲(不起诉处理)的父亲赵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长期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赵某甲母亲因此精神受挫患病。

2017年7月13日8时许,赵某甲与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系赵某甲舅妈)、刘某甲(系赵某甲姨妈)在兰陵县会宝路中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邻小巷内趁张某某倒车之际,对其围堵殴打。经鉴定,张某某的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腰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6日,赵某甲、刘某乙、刘某甲一方赔偿被害人张晓侠4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文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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