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丙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巷**号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维修”门市,因马某某怀疑刘某甲与其妻子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与马某某发生争执和抓打。期间,同案人刘某甲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小水果刀将马某某的头部、左腰部、左背部、腹部等多处刺伤。经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在福建省永安市燕东金桥宾馆被永安市公安局燕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及刘某甲、刘某丙已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病历资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甲、刘某丙、王某某、刘某丁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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