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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组织考试作弊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组织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代替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代替申某某参加在昆明市盘龙区**中学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替考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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