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村**栋**户,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乡**村**组。2019年4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科左后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科左后旗公安局于2018年9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科左后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科左后旗公安局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秦某某到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连某某家购买了房前屋后的树木。秦某某找了油锯手杜某某、装卸工张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司机王某某于2019年4月7日到连某某、刘某丙家后院开始放树。14时许,杜某某开始用油锯锯树,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三人扶树看方向。杜某某锯的树要倒的时候,刘某丙从连某某房后的羊棚北侧突然往自己房屋走时被正在倒的树砸中倒地,刘某丙头部受伤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丙系巨大外力至颅骨粉碎性骨折、胸骨肋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破碎、心脏破裂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刘某丙死亡的危害结果,但并非被不起诉人刘某乙造成,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