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单位吉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0********,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男,59岁,吉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材料部副部长,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农林街**花园**-**-**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鸿博集团)于2016年8、9月间,在开发建设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鸿博温馨花园小区时,挖出大量砂石无处堆放。该集团材料部副部长刘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挖出的砂石堆放在该集团 “已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的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四合村(简称四合村)的农用地上。经吉林市天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鸿博集团占用的位于四合村的一般耕地16,453平方米(24.7亩)均已遭到严重毁坏,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和耕种使用。2019年4、5月间,鸿博集团对占用四合村的农用地进行复垦,经吉林市天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复垦土地进行质量评估,该项目土地复垦工程满足《鸿博集团占用四合村土地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犯罪嫌疑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鸿博集团建立的时候,2001年的时候我就到鸿博集团工作了,至今在鸿博集团工作了19年了。2009年调到材料部工作,2014、2015年的时候任材料部副部长,主要负责工程中的砂石采购和处理,还有工作上机械设备使用。2016年9月份下旬的一天,我们鸿博集团在修建吉林市丰满区鸿博温馨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库,在修建的过程中挖出来砂石了,然后我就给我们鸿博集团的动迁部部长孙某甲打电话,我问孙某甲在鸿博温馨小区周围有没有鸿博集团的土地了,孙某甲说四合村有,但是需要带我到现场看,当天我和孙某甲就到四合村里面去看了,孙某甲带着一个图纸,这个图纸上面画的我们鸿博集团动迁地的界限,我和孙某甲按照图纸的边界线找到了四合村干沟子的一片土地,我当时在现场看到这四块土地是被洪水冲过的,土地上面都是淤泥,砖头和烂草,我就决定将修建鸿博温馨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库时挖出来的砂石堆放在四合村干沟子的这片土地上,之后我就出去到外面找钩机和卡车去了,我找到钩机和卡车之后就开始往四合村干沟子的一大片土地上运放砂石,鸿博温馨花园小区这边开工修建车库挖砂石,我这边就用钩机和卡车往四合村干沟子的一大片土地上运放砂石,这么运送了大概十多天时间,具体多少天我记不清了,我将鸿博温馨花园小区修建车库时挖出来的砂石全部都运放到了四合村干沟子的土地上,之后这些砂石就一直堆放在这里。我是在外面雇的钩机和卡车,从鸿博温馨花园小区的工地将砂石拉出来,运送到四合村干沟子的土地上,然后将这些砂石卸到土地上堆放。这个过程一共持续了十多天,之后砂石就堆放在这里没有动。孙某甲在现场拿着图纸给我指认界限,我在孙某甲身边,孙某甲对照着图纸指着这片土地告诉我哪块是鸿博集团的,我记得孙某甲跟我提了一嘴这块地是农业用地的事情,但是具体怎么说的我忘记了,我以为都是鸿博集团用自己的土地就没当回事。我没问过孙某甲这块土地的性质。我知道在农业用地上不允许非农业活动,但是我以为这块地是鸿博集团已经动迁完的地,是鸿博集团自己的土地,我在上面堆放砂石也是在自己集团的土地上堆放砂石,我就没当回事。因为我觉得这块地是我们鸿博集团的土地,我可以在上面随便使用,而且我是用来堆放鸿博温馨花园小区地下车库挖出来的砂石。我使用这块土地时没有向上级汇报,我当时自己就决定将砂石放在四合村干沟子的土地上了。
李某甲和杨某甲当时不知道堆放砂石,我自己决定的怎么堆放砂石,之后我自己雇佣卡车和钩机把这些挖出来的砂石堆放到确认好的土地上的。我堆放砂石这件事出事以后我们材料部的分管领导李某甲让我恢复堆放砂石的这块土地,我自己雇佣卡车把这些堆放的砂石都拉走了将这块土地恢复到可以进行农业生产的状态。
(二)证人证言:
1、李某甲证言:我是吉林市鸿博集团的副经理,负责材料部和物业公司。鸿博集团大约是2016年将砂石堆放在丰满区红旗街道四合村的,都是2016年鸿博集团盖温馨花园小区时修建地下停车场挖出来的砂石。当时堆放砂石的土地没有作物和附着物,当时是发完洪水了,堆放砂石的土地被洪水冲过,土地上都是杂草和淤泥。堆放砂石的地方是我们鸿博集团拆迁部选的地方,堆放砂石的土地是一片荒地,而且堆放砂石的地方距离鸿博温馨花园的工地很近,堆放砂石的土地所有权是谁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我们鸿博集团对那块土地动迁的。砂石堆是鸿博集团在外面市场上雇佣的车拉走并堆放的,是拆迁部提出的地点,当时我们材料部的杨某甲部长和刘某乙副部长去问动迁部哪有空地可以堆放砂石,然后动迁部部长孙某甲告诉我们在四合村有块土地动迁完了,那块土地能堆放。当时是我和杨某甲、刘某乙一起研究的,是我决定放的。我不知道在这块土地上放砂石是否需要审批,我以为这块土地是我们动迁的而且是荒地就可以堆放。
在红旗街道四合村堆放砂堆由材料部的刘某乙副处长负责,是刘某乙副处长负责的雇车拉走的。这项工作是正常业务,刘某乙和杨某甲没有向我汇报,堆完之后才向我说的。因为那里是鸿博集团动迁完的土地,具体位置都是要和动迁部研究。土地性质我不知道,土地都是动迁部负责,当时我只知道这是鸿博集团征收的土地,现在我才知道该处属于农用地。因为我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土地,当时也没有人向我汇报,要是我知道是农用地我也不可能让他们堆放砂堆。在堆放砂堆之前我没有去过现场,之前笔录我说一起去现场选地是因为我是分管材料部的领导,出现这种事情我作为领导的应该有担当,我之后大概了解事情后我才这么说的。决定在哪里堆放砂石是刘某乙和孙某甲沟通后的结果,我具体过程不了解,按流程来说决定应该是刘某乙决定的。
2、 杨某甲证言:我之前是吉林市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部部长,2017年我就辞掉领导职务了,现在是科员。材料部只有我和刘某乙两个人,当是我时材料部部长,他是材料部副部长。2016年10月,因为挖出来的砂石在工地里没有地方堆放,我们材料部就问动迁部,是动迁部给我们指了一块地方,动迁部的孙某甲部长说这块地动迁完了,而且这块地被洪水冲过,是一片荒地,可以存放物资,我们材料部就按动迁部指定的地点将砂石堆放在那了。我和材料部的刘某乙副部长还有动迁部的孙某甲部长一起去的四合村,当时是谁指出的堆放砂石的界限我记不清了,是经过孙某甲部长同意我们才堆放在那片土地的。因为只有动迁部才知道哪块土地是鸿博动迁完的,要不我们堆放砂石占用了其他老百姓的土地人家也不会同意,所以我们去问了动迁部。堆放砂石的土地性质我不知道,堆放砂石的车是我和刘某乙雇佣的,都是在马路边雇佣的车,雇佣他们的时候告诉让他们将这些砂石拉到四合村的指定地点。
2016年8、9月我跟材料部副部长刘某乙找到鸿博集团主管材料部的副总经理李某甲一起到四合村结合动迁图纸看了一下动迁完的地点,想找个堆放砂石的地方,找到一大片被水冲过的地,这个地都是淤泥和石头,我们三个看完之后,李某甲就同意把砂石堆放在这,之后我跟刘某乙找到动迁部的部长孙某甲,孙某甲带我和刘某乙到四合村动迁现场,孙某甲给我们指的动迁完的范围,这个范围跟李某甲和我们查看的地方一样,都是被洪水冲过的地方上面是淤泥石头,暂时这一大片地方什么也干不了,之后我们就把砂石堆放在这一大片地方了。我们跟孙某甲说要放东西,具体放什么东西我们没说。土地性质是什么我不知道。不知道在土地上放砂石需要审批。
当时刘某乙找动迁部的孙某甲看了一下四合村这面的图纸,看到这块地是鸿博集团的动迁地,刘某乙向我汇报说这块地是动迁完的地,我寻思动迁完的地就是我们鸿博集团的土地了,而且我主要也不负责这块工作,是刘某乙主要负责砂石的处理工作。之后刘某乙就找车把这些砂石往四合村这块土地上运输,运输的过程中刘某乙带着我到这块土地看了一下,我看这块土地之前被大水冲过,土地上都是淤泥和石头,我也没说别的。运输砂石的车是刘某乙自己在外面雇的,刘某乙看的图纸选好地方,之后他自己就决定将这些砂石堆放在四合村的土地上了。我这次笔录跟原来说的不一样,是因为我当时看这是单位的事情,而且李某甲是领导,我寻思这件事大家互相摊点责任就过去了。现在我身体不好了,也承担不起责任了。所以现在我说的都是实话,要以这次笔录为准。
3、 孙某甲证言:我是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期经理,工作职责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四合村二组堆放的四堆砂石,是我们公司堆放的。是2014或2015年堆放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这四块土地上堆放砂石没有办理审批后续,当时不知道需要办理,现在知道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当时我们认为我们已经征收完毕了,土地就是我们的了,就临时堆放在那了。这四块地的性质是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农转非手续,因为办理农转非手续需要将该地块完全征收完以后才能办理,但是这几块堆放砂石的地块还没有完全征收完,所以还没有办理。征收完的土地补偿款已经付清了。
堆放在四合村二队土地上的砂石是鸿博集团修建鸿博温馨花园小区地下车库挖出来的砂石,为什么堆在四合村二队,谁让堆的我不知道。土地上没有作物和附着物,因为这块地是被我们鸿博集团征地拆迁完了。堆放砂石的土地所有权应该是政府所有,我们鸿博集团是负责帮助政府拆迁,然后才能花钱从政府手里买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买完所有权之后这块土地才是鸿博集团所有。鸿博集团领导是否研究过选择堆放砂石的地点我不清楚,材料部的工作人员问过我们四合村二组征地拆迁的具体界限,我们也告诉了材料部工作人员具体的动迁边界,但是材料部具体要干什么我们就不知道了。
材料部当时让我们动迁部提供给我们动迁这块土地边界,当时我们动迁部也先后几次对现场进行勘察,我们向材料部提供了这块地的边界图之后,我们的工作就完成了,至于他们材料部要在这块地上做什么我不知道,也没跟我说。我记得当时是李某甲先给我打的电话,让我们拆迁部帮助材料部指认四合村二组我们公司征收的地的边界,然后就是刘某乙来找我,让我们动迁部帮助他们确认一下四合村二组这块地的边界。他们都没有说过这块地的用途。我也没问过,正常我们动迁部把四合村这块地交给材料部之后我们就不管了,具体他们要干什么也不在我的职责范围内,我也没问。这块地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农用地,现在也是一直没变性。
当时材料部的刘某乙找到我让我帮他指认一下边界,因为土地的边界是我们动迁部掌握,我们动迁完后土地在没有施工之前都是交给材料部让他们负责去种一些玉米等农作物,我们之前都是这样沟通的。我是在2018年夏天知道材料部在四合村二组堆放砂石的事。土地性质是农用地,一直没有变更。材料部是刘某乙负责业务,也是刘某乙找我沟通业务。李某甲得知有新征收的土地看到我后就会让我带着刘某乙指认边界,具体说没说过这片土地我记不清了。我一共给刘某乙指认过三、四次边界,每次都是跟刘某乙一起去的,我给刘某乙指认边界时告诉他土地性质了,我没有告诉他这片土地只能从事农业生产,我当时以为他们按照惯例种玉米。
4、 高某某证言:我是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鸿博集团在丰满区红旗街四合村二组堆放砂石的事我知道,是2015年左右堆放的。占用的土地是经市区两级领导批示后我们鸿博集团动迁并开发的地方。按照整体规划,堆放砂石的地方应该已经开发完,但是因为政策的改变,导致堆放砂石的地块没有全部动迁完,影响了整体开发,我们就临时将砂石放到已经动迁完的地方了,这四堆砂石占用的土地都是我们动迁完的,这块土地的性质现在还是集体土地。当时堆放的时候不知道需要土地部门的审批手续,2018年左右土地部门来调查的时候我们才知道需要审批。堆放的砂石是鸿博集团建鸿博温馨小区挖地下车库时挖出的砂石,当时我们集团确实需要使用砂石并且现在堆放砂石的地方从动迁完以后就一直荒着,我们就把砂石临时堆放在那了。改变土地性质必须要将规划地段内全部土地动迁完以后才能去审批,但是动迁过程中因为政策改变,导致地段内部分土地没有动迁完,所以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碓放砂石的时候我不知道,都是负责施工的人决定的。2010年吉林市发大水四合村属于灾区,很多土地都过水了,经过相关部门鉴定,两年之内无法进行耕种,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领导找到我们鸿博集团请求我们公司对四合村进行拆迁,我们公司就承包了这个项目,并委托吉林市朝阳拆迁公司进行拆迁,拆迁到大约一半的时候,国家不允许进行强制拆迁了,需要申请法院执行,当时我们公司找到丰满区法院,但是法院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执行,导致我们动迁没有动迁完毕,也延误了对现在堆放砂石地段的整体开发。如果按照原来的开发程序那块地块已经动迁并开发完成了。
5、 孙某乙证言:我是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四合村二组17317平方米集体土地,堆放砂石。占用的土地中,符合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7317平方米(其中村庄864平方米,一般耕地16453平方米)。鸿博公司堆放砂石的土地之前是一般耕地和村庄,符合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鸿博公司堆放砂石,首先需要将此地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农转非土地审批手续,审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征收完成以后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挂牌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最后才可能使用此地。如果鸿博公司要堆放砂石,还要取得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手续。关于鉴定结论中提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思就是按照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期间,这块地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
6、 李某甲证言:我是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四合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鸿博实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共是四块地,都是四合村一社和二社的土地,一共10000多平方米土地。这四块地原来是四合村村民的承包地、四合村的机动地和田间作业道,大约在2011年左右被吉林鸿博集团拆迁了。当时土地征收有吉林市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有吉林丰满经济开发区与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由吉林丰满区经济开发区与鸿博集团的相关领导主持,在原四合村村委会召开的动迁大会。鸿博集团在征收土地后,在2013年12月份四合村村委会与鸿博集团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这份协议书里只包括四合村的机动地、宅基地、机井的补偿协议。堆放砂石的四块土地正常办理农转非手续需要盖印四合村村委会的公章,但是四合村村委会没有盖过章。
7、 王某甲证言:我是四合村的村民,四合村二队有我家承包地,你父亲王某乙、我母亲杨某乙和我。我家一等地和二等地在2010年都已经动迁了。我家一等地被砂石覆盖一半,二等地没压到。
8、 李某丙证言:我是四合村村民,李某丁是我父亲,四合村二堆砂子的地方有我家承包地,但是在2010年左右已经动迁了。
9、 张某某证言:我是四合村村民,许某某是我公公。堆砂石的地方我有家承包地,但是在2010年已经动迁了。
10、 刘某丙证言:我是四合村村民,刘某丁是我父亲。堆砂石的地方我有家承包地,但是已经动迁了,补偿款给完了。
(3) 书证:
1、 抓捕经过、办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乙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系自首。
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该案件系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移送线索。
3、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材料:证实国土资源局移送卷宗复印件。
4、 重新鉴定申请书:证实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5、 关于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四合村土地项目已完成圭地复垦工作的说明:吉林市天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证实鸿博公司已完成复垦工程,违法占地全部复垦为耕地。
6、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土地协议统计表、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通知书、公告、委托合同书、请示、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规划图:证实鸿博集团依法进行土地征用开发及补偿。
7、 图纸:证实鸿博集团孙某甲向刘某乙确定的已动迁的界限。
8、 营业执照、任职证明:鸿博集团的公司类型、犯罪嫌疑人刘某乙的任职情况。
9、 协议书、会议记录、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鸿博集团与丰满开发区、四合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及四合村会议记录。
10、 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鸿博集团堆放砂石的地籍说明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说明。
11、 工作说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乙雇佣的货车司机未找到。无前科劣迹。
12、 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乙的身份信息。
(4) 鉴定意见:
1、 鉴定意见: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鉴定结论: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四合村二组17317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16453平方米一般耕地,864平方米村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房及堆放砂石,造成16453平方米一般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正常耕种。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2、 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四合村的土地是否遭到破坏的技术鉴定报告:经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吉林市天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证实:吉林鸿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四合村的耕地均已遭到严重毁坏,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和耕种使用。
3、 检测报告:吉林省精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鸿博集团土地复垦土壤检测证实:复垦土壤与周边土壤质量差异不大,土壤污染物检测未发现有污染物超标情况。
4、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执行报告、土地复垦验收调查报告书、土地复垦质量评估报告:证实内容同上。
(五)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视频。
本院认为,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刘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已征地拆迁补偿完毕”,尚未办理土地变性手续的农用地上堆放砂石,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关达到复垦质量要求。且犯罪嫌疑人刘某乙有自首情节,故可以对该单位及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林鸿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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