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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蓝田县**镇**工业园,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刘某乙、兰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在蓝田县**镇**村十组灞河桥下用渔网捕鱼,捕捞各种鱼类11条(鲫鱼7条、鲢鱼3条、黄辣丁1条)。该四人的行为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行为,使用的两张渔网经鉴定为三层刺网,属于禁用渔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灞河水域或水渔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乙悔罪态度好,表示愿意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并参与鱼苗放生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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