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栋**单元**,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刘某甲在禁渔期在榕江县**镇**对面河边用电鱼机电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聘请榕江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对刘某甲和刘某乙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及捕捞工具进行鉴别:经鉴别后认定该次捕捞的渔获物总计9种(鱼类7种,虾类1种,其他2种)159尾,系珠江水系天然水域野生鱼类,共重2.17公斤;组装的电鱼机符合高频升压原理制作的电鱼设备。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与本
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乙、刘某甲与榕江渔政管达成协议自愿增殖放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电鱼机一个,以及电到的水产品由榕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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