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124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行政村***自然村***号。2015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豫N****号货车沿永城市新桥乡马庄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新桥乡马庄路口路段时,未靠右侧行驶,未确保安全,与由东向西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头部受伤。当日下午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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