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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万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性别:**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0**********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王某某,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0时40分许,刘某某持A1A2类驾驶证,驾驶贵D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万山区丹都办事处龙生安置区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致使该车左后角碰撞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无前科,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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