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万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性别:**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0********,**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王某某,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0时40分许,刘某某持A1A2类驾驶证,驾驶贵D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万山区丹都办事处龙生安置区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致使该车左后角碰撞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无前科,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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