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诉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仪,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北区**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北区**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仪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仪在明知其丈夫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从事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网络赌博收取投注的情况下,仍协助陈某某拉拢发展下线参赌人员,为陈某某从事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提供账号、资金等帮助,并协助陈某某交收赌资,累计合共10.7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仪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仪被扣押的手机合共3台、借记卡、信用卡合共4张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尚有关联,为作案用工具,上述扣押物品随案移送广宁县人民法院,待法院查明全案事实与证据后再作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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