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伟,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办事处**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下午17时许,在泌阳县****办事处**村委**村,被不起诉人刘某伟在门前卸载建筑材料时,邻居刘某富认为占用了自家的场地,遂与被不起诉人刘某伟发生争执,后刘某富及其妻子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伟及其母亲王某某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刘某伟将刘某富的面部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富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伟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刘某伟、刘某富是亲堂兄弟关系,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事后刘某伟、刘某富均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达成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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