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号,现居住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以汉昇榕郡**楼****室房屋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2016年6月27日提供象湖镇金都大道奥克兰花园*#-*-****号房(房屋所有权人赖某某)、赣B9***5汽车行驶证、丈夫赖某某经营的新视达音像行营业执照等资料复印件给银行申请家居分期付款200000元,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5555元。工商银行瑞金支行对被不起诉人刘某及其丈夫赖某某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偿还能力经过调查审核认定合格后,于2016年7月21日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签订《信用卡家居装修分期付款合同》,2016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使用卡号为6222300528306601牡丹贷记卡在瑞金市昌鸿家居建材店POS消费200000元。前期还款状况良好,随着音像行生意收入逐渐减少,加上夫妻俩欠下的其他债务,致使被不起诉人刘某在2017年7月份开始就无钱还款,为了逃避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对其债务的催收,被不起诉人刘某及丈夫赖某某变更预留给银行的手机号码、汉昇榕郡**#楼****室房屋也因债务被抵押给他人,夫妇俩从而搬离此处住所失去联系,经查提供给银行的位于象湖镇金都大道奥克兰花园**#-*-****号房也并非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丈夫赖某某的房屋,而是其丈夫赖某某为了便于办到高额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另一同名同姓的赖某某的房产证复印件。截至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结欠恶意透支本金133099.84元,被不起诉人刘某被抓获后,其丈夫赖某某己于2019年1月18日将本息共169000.29元全部偿还。
本院认为,刘某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后,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还款,并采用逃匿、更换联系方式等逃避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33099.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形的,可以不起诉。经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同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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