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2018年5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20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银川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川东路劲松七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2月2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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