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4********,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焉耆县**号院**栋**单元**号,现住址:新疆焉耆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2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持“A1A2E”型驾驶证驾驶新M-V****号小型越野客车从焉耆县小吃街百家粥铺门面店前行驶至河北乐童幼儿园旁将车停好后,被附近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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