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区**小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3日 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 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8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辽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区**路**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3.28mg/100ml。
2019年9月3日,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