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61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辽A*****“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路**街南口20米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文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查获被不起诉人现场图片、检定证书、呼吸酒精检测单原件及复印件、检测结论告知笔录、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血液样本图片、情况说明、封装图片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记录仪影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