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而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豫R****6两轮摩托车,在沿社旗县赊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妇幼保健院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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