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72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临潼区相桥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阎良区阎富友谊路与北塬环线十字路口时,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01.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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