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现住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蒙FA****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巷**饭店门前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小区**号楼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查获时刘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16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返还物品凭证;
2.书证:基本情况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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