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1********,*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2017年11月2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罚款200元。2022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9日凌晨1时3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饮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从富平县杜村镇迤山村出发,沿南关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到莲湖大街路口时,被民警查挡,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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