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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增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桂C*****号牌小型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京港澳高速新塘收费站南行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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