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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衡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6********,汉族,大学文化,衡阳市珠晖区**政府工作人员,家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阳**街**号。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本市蒸湘区长丰大道绿草地饭店招待朋友晚餐,期间喝了2瓶燕京啤酒。饭后刘某呼叫代驾驾驶车牌号为湘******小车送其回父母家,当行驶至南三环雁峰区保税区门口时,刘某换下代驾自行驾车回家,行驶至金龙坪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之后刘某被带往医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滴滴出行扣费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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