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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街**楼**室。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甘GB**号白色现代牌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州区**街**南门口处时,被甘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未造成实质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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