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街**号**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醉酒后驾驶闽AD****号牌小型轿车,从鼓楼区仙塔街出发,途经仙塔街、津泰路、五一路、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2020年6月20日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行驶至台江区五一路群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 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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