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住扬州市江都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3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5日再次移送起诉。
霍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2日21时16分左右,郭志林酒后驾驶苏K*****号奇瑞轿车在霍邱县马店镇中石化加油站门口十字路口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红色面包车相撞,与郭志林一起喝酒的刘某步行到达现场,驾驶该车将车从105国道挪动到15米左右远的路边,后被交警查获,刘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8.3mg/100ml,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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