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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路**号**单元**室,现住本市**园**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P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友谊路与弯塘路路口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提取血样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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