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庄**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号楼**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白色丰田越野车沿中清路行驶至颍州区中清路(淮河路至颍南路段)被交警查获。后民警带刘某某至阜阳市创伤医院抽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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