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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H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3mg/l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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