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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602户。2012年6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拘列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其位于胶南市泰山路**号**家居**号楼**单元**室居住的房子,抵押给胶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海信用社贷款30万元人民币。2011年12月15日,刘某某为支付高利贷款,在明知自己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房屋抵押证在自己手中可以办理过户并与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售价38万元),收取陈某某定金50000元人民币用来支付高利贷款项,实际该房屋抵押证已经抵押给大唐投资公司。因办理过户手续时刘某某不能提供房屋抵押证,遂将部分定金退还给陈某某,案发前仍欠陈某某31000元,后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

案发后刘某某将31000元归还陈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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