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刑检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失火罪,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2日1时50分许,在兴参镇二参场郑世晓家人参加工室起火,火势蔓延将郑世晓邻居董恩刚家仓房引燃,仓房内有参籽3000斤。经吉林省金纬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董恩刚财产损失评估价值631,512元。经抚松县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郑世晓家仓房内东侧热风机烟筒飞火引燃仓房内二层格可燃物品引起火灾。刘某某涉嫌失火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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