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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宿舍**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室。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自驾车载其岳父陈某某(另作处理)及其岳母郑某某及其妻、女从武汉返回武平,于2020年1月23日凌晨回到被不起诉人刘某位于武平县**街道****区**号家中。在归途中,陈某某等人得知因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需要,从武汉回到武平的人员要向居委会登记,因准备正月初三离开武平回浙江老家,登记后怕被隔离等原因,他们商定并交代刘某不要登记。1月23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到被不起诉人刘某家入户登记武汉返武平人员信息时,被不起诉人刘某隐瞒自己和陈某某及郑某某从武汉来武平的旅居信息,未把自己、陈某某及郑某某从武汉回武平的信息如实登记。且在回到武平后不遵守相关的疫情防控规定,多次外出活动。2月4日陈某某、郑某某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2月8日,陈某某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因被不起诉人刘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汉返武平事实,造成与陈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刘某家人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22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居住小区25户88人被封闭隔离管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国务院公告、相关文件、《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及要求》、武平县武汉返乡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相关文件及规定、住院病历、解除集中医学观察证明书、《关于武平县平川街道一起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新冠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入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确认武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函》、出院小结、健康管理移交单、微信截图、购物凭证、相关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某、陈某、方某某、林某甲、饶某某、肖某某、聂某某、熊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吴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钟某某、梁某某、林某乙、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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