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富,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办事**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下午17时许,在泌阳县**办事处**村委**村,刘某伟在门前卸板子时,被不起诉人刘某富及其妻子李某某认为占用了自家的场地,二人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刘某富、李某某与刘某伟发生肢体冲突,刘某伟的母亲王某某在拉架时被刘某富殴打致伤。经鉴定王万芝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伟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刘某富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刘某伟、刘某富是亲堂兄弟关系,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事后刘某伟、刘某富均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达成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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