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亚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7时许,朱某某、杨某、李某某、李某甲、于某某(均另案起诉)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等人酒后开两辆车到民权县**洗脚城,无故踹开胡某某卧室门,殴打正在睡觉的胡某某、汪某某,将胡某某及其妻子汪某某打伤。经鉴定,胡某某轻伤二级,汪某某轻微伤,朱某某轻伤一级。案发后,刘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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