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59岁,196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0********,小学肄业,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农,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2017年6月份以来,以其口粮田被前盛庄村委违法建设占用等理由,为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多次非法上访,严重扰乱了社区的工作秩序并威胁获得不法利益才肯停止非法上访。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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