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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开设赌场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单元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由修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廖某(已起诉)雇用协助其在“麻友圈2”、“麻友圈安全版”手机赌博APP上向其他群主和赌徒售卖虚拟房卡。2019年9月,廖某成为“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的盟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又协助其在“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上结算赛事分。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上建立亲友群开设赌场,从中收取房费。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协助廖某在多个手机赌博APP内售卖房卡以及在“聚友贵州麻将”手机赌博APP上建立亲友群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15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协助他人售卖手机赌博APP房卡、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坦白认罪并主动上交了全部犯罪所得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赃款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修文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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