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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案)_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121**********,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系该村村民。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刚入驻秦岭花世界的“唐农花卉”店主高某某找来工队对大棚内进行装修改造并建设办公用房。刚开始施工便遭到刘某1、刘某2(均已提起公诉)和刘某3、刘4(均不起诉)、刘某强行阻挠,以占他们六队的地为由要求由他们装修和建设。迫使高某某停止施工十余天,后经秦岭花世界市场管理人员刘某某多方协调,刘某1提出高某某给其5000元,才允许他的施工队继续施工。高某某为继续对大棚进行装修并建设办公用房,迫不得已通过刘某某给刘某1现金3000元。刘某对刘某1强要高某某3000元现金的行为不知情。

2015年以来,刘某1伙同刘某2等人以秦岭花世界占有该村土地为由,迫使商户将大棚装修、沙子供应等交由刘某1、刘某2、刘某3、刘4等人实施,发现商户自行施工,便采取辱骂、哄闹等方式进行阻挡。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在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自行成立卸货队,以图控制垄断市场内的全部卸货生意,2016年后,刘某1任命刘某2任卸货队队长。要求统一由商户和刘某1和刘某2联系,由刘某2分配任务,抽成后分配卸货报酬,卸货工人不能私自承接卸货任务。2016年初卸货队刚成立时刘某参与卸货,到2017年4月份到康复路批发市场打工,2020年5月回到卸货队。

本院认为,刘某虽参与了卸货队,向商户提供卸货服务和装修服务,但其为临时雇佣,没有参与刘某1、刘某2的犯罪活动,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对刘某1强拿硬要高某某3000元现金事实不知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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