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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故意伤害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汉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路***号**街*区*栋*单元*层*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因被不起诉人刘某家中产生的噪音而到其家中理论,被不起诉人刘某在开门过程中,家中防盗门撞伤被害人陈某某左侧额头和鼻子,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被不起诉人刘某踢中被害人陈某某左侧腹部致其受伤后入院治疗。2020年5月6日,经修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68000元,并获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主动赔偿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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