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7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7********,白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明,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5月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家中,吃饭过程中因喝酒与母亲董某某发生口角,后用菜刀将母亲头部砍伤,受害人董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董某某已谅解犯罪嫌疑人。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董某某系母子关系,家庭琐事矛盾激化并非一方过错,且其母董某某已谅解嫌疑人刘某;其次,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另外,嫌疑人刘某系本地人,无前科劣迹;并且根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刘某接受精神治疗并且服用相关精神药品,现在在家期间已经戒酒不再打人。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到案后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贯彻宽严相济原则,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刑事政策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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