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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故意伤害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市**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在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刘某和其婆婆李某某、丈夫邓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刘某在家中客厅处对其婆婆李某某实施殴打,致使李某某腰部受伤。2019年11月10日,经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9年12月20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光盘1张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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