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福县***镇**村****号。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0时许,安福县寮塘乡**村村民周某等人在**村**山场种树,被不起诉人刘某等****村村民误以为该处山场为两个组存在争议的山场,便来到现场,双方就山场是否存在争议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刘某与周某发生打架,两人均有受伤。经鉴定,刘某与周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主动报警,刘某与周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相互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起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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