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6********,汉族,初中毕业,外地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镇**村**组,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和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到西峡县**镇购买猕猴桃,晚饭后二人在**镇**村河边发生口角后引起撕打,期间刘某将周某某打伤。经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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