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75年0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75062890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长社路西段二毛常家属院3号楼3单元2楼东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1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在长葛市*吃饭时,因田某夫妇向刘某要账发生口角,引起双方厮打,致被害人田某受伤。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田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已和被害人田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当事人双方已刑事和解,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