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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何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王某某)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五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4811,汉族,专科毕业,进城务工人员,四川省自贡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3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日,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夏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手机在瓜子夺宝、星际娱乐网络赌博网站担任网站代理期间,为网站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获取佣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牟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经审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供述不一致,且不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另经补充侦查,现有其它证据仍无法证明其获取佣金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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