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未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8********,汉族,不识字,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住紫阳县**镇**村安置点。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现在家。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8时许,刘某某、余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吃饭,期间刘某某、余某某二人均饮酒,饭后刘某某、余某某两人从刘某某家中离开,二人步行至杨某某经营的商店处向杨某某借了500元钱后,刘某某从余某某处拿到余某某的陕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钥匙并驾驶该车载余某某从**镇**安置点往**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路13公里附近道路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汪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余某某、刘某某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2019年11月18日,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冰凌及余某某二人无过错、无责任。
本院认为,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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