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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周某某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8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周某某因怀疑李某某与周某某妻子苏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预谋,由刘某某打电话将李某某喊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兴华里10号楼1门102号棋牌室内拘禁,期间刘某某、周某某对李某某威胁、殴打,并对李某某进行录音强迫其承认与其媳妇苏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到当天17时许将李某某释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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