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9日18时许,民警巡查至宝安区**街道**社区 “**网吧”,发现有7人疑似在利用网吧电脑进行诈骗活动,民警遂依法将劳某甲、梁某某、张某某、蒙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彭某某等人传唤调查,后根据查证依法传唤了劳某乙、刘某某、劳某丙三人,姚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抓获归案。经讯问,劳某乙、梁某某等人供述称是“**公司”员工,劳某乙、梁某某等人在“58同城”、“企查查”等平台上冒充成功人士寻找受害人,以“话术”模板等手段拉近双方关系,借此让受害人投资电影项目。经查证,“**公司”通过口头授权的方式让“**公司”负责影片《**》、《**》的宣传推广,双方谈好“**公司”在推广过程中将具有投资意向的客户推荐给“**公司”,“**公司”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待影片上映票房回拢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推荐客户签约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公司”宣发推广费用。“**公司”业务员梁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网上“58同城”等平台上寻找具有投资意向的女性客户,冒充成功人士,使用“聊天流程”话术模板等与客户拉近关系,还使用一些假转账记录和假合同取得客户信任,待客户具有投资意愿后将其推荐给冒充电影公司客服的组长(经理)劳某乙等人,由组长负责后续的合作商谈,谈妥后让客户将投资的资金转至“**公司”对公账户,由该公司出具合同并邮寄给投资的客户,客户签署合同后寄回给“**公司”,业务员后续以“出国”等理由中断和客户的联系。经核实,梁某某涉嫌诈骗金额约为人民币128万;刘某某涉嫌诈骗金额约为人民币78万;劳某甲涉嫌诈骗金额约为人民币50万;张某某涉嫌诈骗金额约为人民币41万;李某某、蒙某某涉嫌诈骗金额均约为人民币10万。现已联系到被害人王某某等,并查证到目前有三十余人因该影业项目而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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