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4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楼庄**号。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号。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7日移交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并案处理,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尚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月28日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份,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乙指使其员工蓝某某在平度市**镇**村**号租赁了王某甲的废旧养殖场,用于存放该公司经营的氰化钠、氰化钾,后王某乙明知公司没有储存危险化工产品的资质,在此仓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验收的情况下,雇佣蓝某某作为仓库经理负责仓库管理工作。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尚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仓库装卸工人在仓库内从事氰化钠、氰化钾倒换包装、装卸货物等工作。2017年4月5日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查获,共查获氰化钠1100公斤、氰化钾8100公斤。2017年8月7日,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抽样送检的氰化钠、氰化钾进行鉴定,氰化钠、氰化钾含量均大于98%。
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尚某某犯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尚某某系受雇佣从事装卸、搬运、倒换包装等工作,该二人不明知公司无储存剧毒化学品的资质,亦不了解国家对剧毒化学品的监管条件,作为管理人员的王某乙、蓝某某也未告知该二人仓库储存的是剧毒化学品及公司没有相关储存资质,故刘某某、尚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尚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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