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朱某某盗伐林木案)_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苇林检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石头河子镇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村。201957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4被取保候审,20196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尚志市公安局石头河子镇派出所执行。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亮河镇派出所,住尚志市**局**楼**单元**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尚志市公安局第四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日、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6、7日,尚志市**镇**村村民鹿某甲(另案处理)、鹿某乙(另案处理)为了种地,组织他人在苇河林业局万山林场76林班18,19经理小班及化一村庙岭屯两荒界内非法采伐林木。2018年3月7日,**村村民杨某某(另案处理)与**市**局**大队**孙某某商议购买被砍伐的林木,孙某某将2019年2月14日扣押其他被盗伐林木的扣押清单交给杨某某,杨某某持有木材扣押清单后找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朱某某商议由其负责销售并运输被盗伐木材,随后朱某某持有木材扣押清单组织工人清理山场,又找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帮助检尺并将没有销售的木材存放在刘某某家加工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刘某某持有尚志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所出具的木材扣押清单,故其主观上认为其所运输、出售的木材来源合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所运输及销售木材总计122.659立方米,其中出售63.592立方米全部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