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杨*,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刘某某购置7张地笼网安置于沱江干流赵化段观音滩附近,每隔几日便前往地笼网安置处收取渔获物,用于出售获利和自己食用。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刘某某收取使用地笼网捕获的渔获物5次左右。2020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富某某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刘某某用于捕捞水产品的工具地笼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其捕捞的地点沱江干流赵化段为天然水域,属于禁渔区,其捕捞的时间为禁渔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同时为弥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责令其购买价值500元的鱼苗放生。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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