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五大连池市**街**居民委,住五大连池市**楼。2019年3月31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侦查认定:
五大连池市**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在五大连池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某。五大连池市**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在五大连池市农业委员会(现五大连池市农业农村局)办理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9月20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9月20日),两个许可证均以过期,五大连池市**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具备经营生产农作物种子的资质。
2019年3月至案发时,刘某某作为五大连池市**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老板,王某丙、许某某、王某甲作为**种子公司的销售管理人员,以白皮包装的商品粮大豆作为大豆种子销售给农民的非法经营行为,四人均有参与。
2019年3月19日,刘某某伙同王某丙、许某某、王某甲以白皮包装的商品粮大豆作为大豆种子销售给内蒙古乌鲁布铁镇村民,其中“华疆2号种子”825袋(每袋50斤,2.55元/斤),其他各品种种子1074袋(每袋50斤,2.05元/斤),非法经营销售金额共215,272.50元。
2019 年3 月19 日,刘某某伙同王某丙、许某某、王某甲以白皮包装的商品粮大豆作为大豆种子销售给嫩江县白云镇村民,约16000 斤,非法经营销售金额约32,800 .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五大连池市**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原持有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9月20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9月20日。2019年3月19日刘某某及公司人员王某丙、许某某、王某甲(帮刘某某打理公司,帮着卖货、收拾卫生、讲价与刘某某请示价格)以白皮包装的商品粮大豆作为大豆种子销售给内蒙古乌鲁布铁镇村民。2019年3月20日在卸车途中,侦查机关制止了销售行为,将车内未卸大豆种子76袋依法扣押。销售金额183,715.00元。
上述事实有购买种子村民的证言,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检察院
2020年5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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